1 / 20
文档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96105.doc

格式:doc   页数:2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96105.doc

上传人:cdsqbyl 2015/9/1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96105.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业主(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工程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资质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
第二条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施工分包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一)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二)本施工分包合同及其附件;
(三)与本施工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本施工分包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乙方即被视为已经充分并准确地理解了本工程、本施工分包合同的全部相关内容,且同意按本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全面履行。
第三条工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分包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进退场、施工准备、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完成施工图纸工程、工程照管、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
)
若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甲方因本合同工程施工衔接的需要,须对本合同中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给予适当的增加或减少时,乙方应积极地予以接受,并作为本合同工程的组成部分全面、实际地履行。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对此等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另有规定,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权利主张。
(四)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附件)。
第四条施工期限
开工日期: 年月日或以甲方书面的开工通知为准。
节点工期:

竣工日期:
总工期:
第五条履约担保
(一)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按照下列第款规定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作为乙方全面、实际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履约担保金不计利息。
,以现金的形式向甲方交纳万元的履约担保金。
、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逐次按%的比例扣除款项作为履约担保金,直到履约担保金的金额达到双方约定的万元时,甲方便不再扣除。
¥元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追索保函。
若乙方未依照本条款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时,即视为乙方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全面、实际的履行合同(中途私自退场,停工,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非法用工,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发生民工围攻、闹事、上访等事件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有权以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赔偿;当甲方的损失超出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金额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含进度款)继续扣足或留置乙方现场机械设备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三)在施工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履约担保金不足本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金数额时,乙方应足额向甲方补交履约担保金,或同意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继续扣足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在乙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并在建设单位退还甲方履约担保金后天内,甲方退还给乙方(除了已作为赔偿甲方损失部分的外)。
(四)采取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保函担保自本合同生效后,直至本工程完成及完成后的缺陷修复期内一直有效。在发包方发出本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五)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不以乙方同意为条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
第六条质量控制与标准
(一)质量等级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除应承担赔偿甲方本合同总价的%作为质量违约赔偿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若因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索赔;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顺延施工期。
(二)材料与设备
、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乙方应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检验,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