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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特殊侵权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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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四十五章特殊侵权行为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10/1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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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本节纲目
第一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第二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四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五节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六节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七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八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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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第一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又称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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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职务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
包括:
(一)、职务行为本身违法或不当致人损害,如刑讯逼供;
(二)、职务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致人损害,如击毙绑匪却误伤行人;
(三)、职务行为执行人员的过错致人损害,如遗失依法查封的财产;
(四)、怠于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此种行为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积极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前提条件,如警察巡逻过程中路遇一人挥刀***不予阻止而致路人被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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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职务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
(三)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四)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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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案例:
原告陈鑫,男,四川省广汉市人某中学学生。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某区分局。2000年12月6日下午,原告从家里出发去学校读书,途经广汉市向阳镇幸福路时,正遇被告几名警察在追捕通缉犯贺某。在被告向贺某开枪中,其间一枚流弹将正在行走的原告头部击伤。2001年8月3日,原告经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双方协商过对原告的赔偿时(事)宜,但未能达成协议。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再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合计295906元。请问如何认定本案性质?应该有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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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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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第二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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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产品存在缺陷,即质量不合格
(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乃至精神损害
(三)缺陷产品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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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案例:
2004年5月28日,刘某在被告经营的供销社中心社生产资料门市部购买2瓶芦茅净农药用于棉花地除草。被告当时承诺农药除草非常好,没有任何问题,如出现问题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将农药买回家后,于2004年5月28日下午将芦茅净农药按说明书配水后向4亩棉花进行了喷洒,5月29日刘某发现4亩棉花出现枯萎现象,5月30日4亩棉花全部死亡。刘某的棉花死亡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认为,芦茅净农药系XX惠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刘某应该找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和自己没有关系。原告认为,从那里买的商品就应该找那里索赔。经多次协商不成,刘某诉至法院。原告刘某能找被告供销社中心社生产资料门市部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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