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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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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8/10/12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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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第 1 款的规定,
受被告人被告人家属的委托, 河北大深律师事务所指派, 由本律
师作为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
参加庭审,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涉嫌罪名,辩护人认为应当是敲诈勒索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 辩护人没有不
同意见,但是,辩护人认为其构成的犯罪应当是敲诈勒索罪,而
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
应当说,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容易混淆
的,本案就是容易混淆的一个案例,但是,辩护人经过认真比较
后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第一、 分析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前提和条件
抢劫罪索要钱财是没有条件和前提的,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
而敲诈勒索罪往往具有一定的条件和前提。
在本案中, 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是以被害人与韩小红曾
经发生关系,并且韩小红为此堕胎,被告人为韩小红的表哥,韩
小红向被告人求助后, 被告人先行垫付堕胎医疗费用, 术后治疗
费用以及营养费等为前提条件的, 而且被害人一开始就承认了与
韩小红的关系, 并且对使韩小红怀孕的事实不予否认, 被害人的
这种承认, 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不再怀疑, 被告人因此开始以赔偿
因堕胎所需费用、 青春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为理由向被害人索要
钱财的, 并且以向派出所报案并通知其妻子相要挟, 这些都是符
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的, 而与抢劫罪特征不符, 抢劫罪不会有这
些前提条件。
第二、分析被告人对被害人暴力的原因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往往都是伴随暴力和威胁的, 抢劫罪采
取暴力的原因是为了当场索要钱财, 而敲诈勒索罪往往是进行暴
力威胁事后获取钱财。
本案当中部分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 应当说是暴力行
为,但是,这个暴力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当场获取钱财,而是
因为对被害人的始乱终弃,不负责任的行为感到气愤,所以,才
进行了殴打, 殴打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钱财, 而是气愤于被害
人的不负责任的态度, 这也是本案区别于抢劫罪暴力是为了获取
钱财这一目的的一个主要的特征。
第三、从获取钱财的时间上进行区别
抢劫罪一般是当场获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往往是事后获取。
在本案中, 被告人并没有强调当场就取得钱财, 虽然说当天晚上
从被害人身上取得 800 现金,后归还 100,在得到被害人的银行
卡后,前往自动取款机取了 4900 元,但是,应当注意到,双方
谈成的赔偿金额是 10000 元,除了当天晚上的 5600 元,还有一
个 4000 元的欠条获取的钱财,也就是说,其获取钱财并不是当
场获得, 而是事后获得, 这也是敲诈勒索罪区别于抢劫罪的一个
主要特征,也是为什么本案应当是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原因。
第四、被告人主观故意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
通过案卷材料反映,被告人主观故意就是以被害人“欺负”
被告人表妹韩小红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欺负”则指的是
被害人先前对被告人的表妹韩小红所作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 也
就是说,其主观故意就是敲诈,而不是抢劫。
综合上述四点意见, 辩护人认为, 不论是从犯罪的客观特征、
还是从其主观故意, 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敲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