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硕士学位论文江西财经大挚⋯⋯⋯§徉刽耆寄邸英文帷淼﹊獬颤婢骶岸酢襧牵躺.》搿昱鸩昵凋耄簂形⋯⋯⋯⋯⋯⋯⋯⋯⋯⋯⋯⋯⋯~羞,⑽跞撂帧作者姓名⋯⋯⋯⋯⋯⋯⋯⋯刘..⋯⋯⋯⋯⋯学科专业⋯⋯⋯⋯⋯⋯~臻⋯盎⋯蘸⋯⋯⋯⋯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施摭⋯⋯⋯二六年十月学院怠⒉⋯⋯⋯⋯⋯法.⋯攀⋯窿⋯⋯⋯⋯
摘要我国是一个讲究“德”、“信”的国家,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信用危机却非常突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交易风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最终建立诚信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信用征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面临的困难很多,现状不容乐观,其整体发展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信息瓶颈、市场主体对参与信用征信缺乏热情以及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严重缺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信用征信业的发展。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严重缺失则是当前我国信用征信业面的最大障碍。信用征信的模式是征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美国、日本及欧洲一些国家具有比较完善的信用征信体系,这些国家被称为“征信和社会环境不同以及文化之间的差异大致分为三种典型的信用征信模式。第一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第二种是以法、德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通过对三种模式的比较和借鉴,结合上海、深圳两地的试点,证明我国的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首先应采取政府启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即由政府负责建立基础数据平台,各征信公司通过使用基础数据平台的数据和建立自己的征信数据库,服务于各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其次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人口流动的限制性及银行业务的地域性等因素,短期内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征信机构是不现实的,所以应建立全国统一模式与地区模式并存的征信机构。只是在地区征信机构建立之初,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统一设计代码,统一征信标准是十分必要的。信用信息的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信用信息是制作征信产品的原材料,是开展信用管理服务的基础性条件,但是信用信息的开放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所以法律需要对信息的范围、信息使用的目的以及如何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更新作出规定。针对个人隐私,首先必须从法律上对隐私信息从特征上加以概括,明确隐私信息的范围;其次要明确隐私保护原则,应赋予信息主体对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和要求更改权,并从法律上保证权利的实现;再次应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三个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模糊,使商业秘密与公共信息难以区分。因此,首先要明确企业信用征信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经营秘密、企业管理秘密和企业技术秘密;其次,在对征信机构的征信行为实行必要的规制的同方面对征信活动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加以平衡。针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于我国《反
时,保护征信机构合法采集、使用、披露商业秘密不受侵权追究。征信行业的监管问题,是关系到征信体系建设规范性和健康性的关键问题,也是保障征信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典型的监管模式:一种为市场运作、立法指导型,这种模式下政府在征信管理体系的运转中所起的作用有限,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征信管理体系的运转,相比较而言,行业协会在征信管理体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征信行业的日常管理主要集中在征信行业协会;另一种为政府推动、直接监管型,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及征信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征信机构,但这种模式的缺点较为突出,一是可能增加经济活动的成本;二是可能造成征信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征信监管当前需采取政府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模式。设立一个专门的征信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整合各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不是由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的监管部门;同时监管机构不参与征信行业的市场竞争,只提供一个检索信息的平台。另外征信行业应设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的自律管理,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征信制度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关键词: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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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得到政府、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的重视。信用征信业在上海、北京和深圳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发展迅速,有关信用征信的法律制度建设也摆上了议事日程,自年上海先后出台了《上海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上海市个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