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是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面非常广泛,达四大类151种,所受到的处罚可以拘留的占到93%。对公民的社会生活影响较大;同时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押、检查、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
同时,它又针对新的情况增加了新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并提高了处罚力度。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会无论是对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维护,还是对公安机关的日常执法活动,都将发挥重大地作用。
一、治安行政处罚概述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具有如下特征:
(1)治安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
(2)行使处罚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3)治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是治安违法行为,而不是针对的某个人。治安管理处罚就事不就人。
2、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和应受行政处罚性,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
(1)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首先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行为的危害性对于行为人本人而讲却具有扩散性,治安违法很容易演变为犯罪行为。
(2)具有违法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义务。
(3)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有因必有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惩罚。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有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具有违法性,应受治安处罚性。
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时遵循以下三方面的原则。(1)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叫做过罚相当原则。(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3)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是公安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人决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达到何种程度处罚的一种活动。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1)适用主体,也就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治安处罚的适用主体,应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其一,负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全部责任;
其二,负不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三,完全不负责任的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从而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