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增加集体及个人的收入,经召开村支两委及党员、群众代表会议通过,将本村的土地承包给乙方管理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四至及面积:东至星村镇北苗村交界处;西至星村镇姜家村交界处;南至泗河;北至星村镇星四村交界处。共计面积2680亩。
第二条承包期为20年,自2007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付款方式:承包费按年交纳,第一年承包费从承包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日起15日内付清,以后每年承包费都在合同签订日付清。每超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承包价格:以当地每亩600斤小麦的价格计算。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包期内,甲方对发包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但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2、承包期内,乙方如因边界与他人发生争议,甲方负责解决。
3、承包期内,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范围内只能种植农作物,不得另作他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合同另行发包。
4、承包期内,乙方对该土地有自主经营权、管理权、承保收益权。
5、承包期内,乙方不可将承包的土地转包他人。
第五条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建设规划该土地,双方必须服从,如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归乙方,地皮补偿归甲方,甲方按实际承包年退回乙方的承包费。
第六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如法律政策不允许甲方继续发包,乙方所投资的地上附属物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终止或解除,如违约,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并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法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农经站处存档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人:
乙方:
法人代表人:
2007年12月30日
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泗水县星村镇北苗村村民委员会
承包方(乙方):泗水县圣天香黄金梨良种基地
为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增加集体及个人的收入,经召开村支两委及党员、群众代表会议通过,将本村的土地承包给乙方管理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四至及面积:东至星村镇梁家庄村交界处;西至星村镇南陈村交界处;南至泗河;北至星村镇辛安村交界处。共计面积1440亩。
第二条承包期为20年,自2007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付款方式:承包费按年交纳,第一年承包费从承包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日起15日内付清,以后每年承包费都在合同签订日付清。每超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承包价格:以当地每亩600斤小麦的价格计算。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包期内,甲方对发包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但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2、承包期内,乙方如因边界与他人发生争议,甲方负责解决。
3、承包期内,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范围内只能种植农作物,不得另作他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合同另行发包。
4、承包期内,乙方对该土地有自主经营权、管理权、承保收益权。
5、承包期内,乙方不可将承包的土地转包他人。
第五条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建设规划该土地,双方必须服从,如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归乙方,地皮补偿归甲方,甲方按实际承包年退回乙方的承包费。
第六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如法律政策不允许甲方继续发包,乙方所投资的地上附属物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终止或解除,如违约,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并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法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农经站处存档一份。
甲方:泗水县星村镇北苗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人:
乙方:泗水县圣天香黄金梨良种基地
法人代表人:
2007年12月30日
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泗水县星村镇梁家庄村民委员会
承包方(乙方):泗水县圣天香黄金梨良种基地
为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增加集体及个人的收入,经召开村支两委及党员、群众代表会议通过,将本村的土地承包给乙方管理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四至及面积:东至黄沟乡新庄交界处;西至星村镇北苗村交界处;南至泗河;北至星村镇富官庄村交界处。共计面积1020亩。
第二条承包期为20年,自2007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付款方式:承包费按年交纳,第一年承包费从承包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