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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如何听取被害人意见.docx

上传人:aisheng191 2018/10/1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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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如何听取被害人意见.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审查起诉中如何听取被害人意见
刘孟海 赵刚 陈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
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以下简称 《规则》 )
第二百五十一条重申了这一内容,要求听取意见应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规则》 第二百五十二条还补充规定, 直接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有困难的, 可以
向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
应当记明笔录。 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 公诉人在审查案卷材料后, 无论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疑问, 都必须依法保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意见权。 笔
者现结合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实践, 就审查起诉中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方法、
内容及如何对待被害人的要求进行探讨。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被害人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
委托辩护人, 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为依法保
障被害人知情权,大港检察院制定了《保护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若干规定》 ,规定主要由
案件承办人在公诉科内勤适当协助下履行告知、 送达文书、 接待来访等事务性工作, 然后及
时向主管领导反馈。 在权利告知环节改变以往可以口头、 也可以书面告知的做法, 一律实行
书面告知 :
一是发送《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 。告知被害人不仅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
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 还享有向案件承办人就案件的定性、 量刑等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的权利。 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 同时增加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告知事项, 使被害人知道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和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 及时
正确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发送《诉讼变更告知书》 。公诉部门在涉及案件管辖、 改变定性、改变犯罪嫌疑人
的强制措施及作出起诉、 不起诉或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等重要程序决定等实体和程序性事项的,
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为使告知落到实处, 可以采取制作办事指
南、公布科室电话号码、 公诉科指定专人接听等措施, 在核实被害人身份后现场答复其关于
案件进展情况的口头咨询 ;同时完善不起诉决定书副本送达被害人制度,以便被害人准确及
时获取有关案件进展的书面信息。
■讲究听取程序与方法,依法保障被害人陈述意见权
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应严格依法进行 :听取意见作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
和法定方法, 首次应当是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 而且在案件承办
人审阅案卷材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才能进行。 时间宜选在白天, 地点可以在警务区, 也可
以到其住处或工作单位进行,一般情况下禁止旁听 ;询问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时,听取意
见的主体与审阅案卷材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应当保持统一, 而且必须由两个以上检察
人员进行,除非出现重大事由,全程不得更换 ;听取过程中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询问前还要告知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 对多人询问时要个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