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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修订)(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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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修订)(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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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修订)(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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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成公积金委〔2015〕1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5 年3月26日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第三届三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申请
第六条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九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第四章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