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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875747151 2018/10/13 文件大小:2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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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法制计量与计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计量法》和计量法规体系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工具。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华人民共人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的制定就是遵循了上述基本要求,其目的是健全计量法制,着眼于解决计量工作有法可依的问题,反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体现了我国计量工作的特色,确保我国计量制度的统一、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各方面的计量关系得到调整。
《计量法》是根据国家完善法制,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提出来的。它科学地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计量事业发展的经验,使之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汲取了国外的成功经验,既照顾到了当前的现实、又考虑了未来的发展。《计量法》依据下列原则着手制定,并于1985年9月6日正式发布,198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无论是经济建设的计量工作,还是与人民生活、健康有关的计量工作,都是统一立法,受法律的约束。但在管理方法上要区别对待,有的应由政府计量部门实行强制性管理;有的主要由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加以管理。各级政府计量部门侧重于监督和服务。
(2)在国家统一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属于社会公用的计量设施,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分级规划建立;属于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使用的计量设施,由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规划建立。
(3)采用行政干预和经济调节相结合的办法。
(4)短期内无法实施的,暂不立法。
一、《计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我国法律的形式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表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特定形式。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名称、不同法律效力的、自上而下严密统一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国家的总章程,是最高法的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
从内容上看,宪法制定社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机构的主要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这些都是社会关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关系,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全面性的根本问题。
从法律效力上看,由于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是国家的根本***,从而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一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从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上看,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颁布的。
(二)法律
这里讲的法律是从狭义上解释的,即指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强制性的文件。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有两种:一是基本法律;二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诸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法等,由全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它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带根本性、全面性的关系。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如《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与基本法律相比,其调整对象,一般面较窄,内容较为具体。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等),其地位低于法律,高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权力的执行机关,是全国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组织与领导机构。因此,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实现国家的基本职能有着重大作用。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文件,以及由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五)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各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就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
地方规章亦称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