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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法律程序解读及案卷制作.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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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君。好 2018/10/13 文件大小:9.5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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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拆违控违综合治理实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图为:屋顶花园
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
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
一、违法建筑的定义
二、县城管局的职责分工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县城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未取得规划许可和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划许可施工的两类违法建设行为行使拆违等行政处罚。
主要两类:(一)对县拆违办交办的、已被规划局认定的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拆除违建物,并给予其他行政处罚。(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制止,并将信息及上报给拆违办;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得县规划局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文书后,再依法拆除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应用的法则——《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城乡规划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应用罚则——《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到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第68条处置。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主要有以下过程(每个程序执法人员必须亮证表明身份)
(一)巡查发现(或其他案件来源)
此过程需制作《巡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向当事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笔录须有当事人、执法人员以外的在场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
制作勘验(现场)笔录的四点要求:
①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当时的情况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②文字用语必须确切肯定,不能模棱两可。③必须是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完整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追忆。④为了体现公正性,勘验应当依法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相关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由其签字见证。③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④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报表、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⑤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对于正在施工中的违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停工的,可以现场拆除停工后的部分。
对于已经建成的,则不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进行后面的程序。
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要填写《送达回执》交由当事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