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特殊客体盗窃行为与盗窃罪法益之反思-法律
特殊客体盗窃行为与盗窃罪法益之反思
张亚军,赵海川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61)
摘要: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物的所有权还是物的占有权一直存很大的争议。“所有权说”重点强调刑法对于自物权的法益保护。事实上,所有权的权能类别除了自物权以外,还应当包括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他物权。“所有权说”的处罚范围过窄是其跨越不了的缺憾。结合新形势下新型客体盗窃行为方式的出现,我们应当考虑盗窃罪首先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合法占有,同时考虑“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在法益保护界定中的价值。
关键词 :所有权;本权;占有;盗窃;法益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 (2015)07-0127-06
收稿日期:2015 -04 -22 该文已由“中国知阿”() 2015年5月25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2014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盗窃罪行为方式新解读》(HB14FX032)的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张亚军(1977-),女,河北秦皇岛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赵海川(1990-),男,河北保定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特殊客体盗窃行为对我国传统“所有权”说的挑战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盗窃行为方式和盗窃所侵害的客体也在不断更新,一些新型盗窃行为不仅在行为方式上同传统的盗窃犯罪不同,其侵犯的客体类型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其一,所有权人的窃取行为同他人的留置权或者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形认定问题。如,财产所有权人基于债务关系,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留置或者抵押担保,如果所有权人采用窃取方式取回了他人合法占有的留置物或抵押物等,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评价呢?
其二,所有权人的窃取行为同依职权扣押物品机关的职权发生冲突时的情形认定问题。如国家职能机关出于法律程序将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者查封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如果采用窃取方式取回这些扣押物或者查封物,对该所有权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其三,行为人窃取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窃取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财物或者窃取他人持有的违禁物品的情形认定问题。如行为人甲从他人处盗窃了一台电脑,在窃取回家途中遇到另一盗窃犯丙,丙对甲窃取的电脑进行盗窃,对该行为该如何评价?
我国传统通说认为,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具体的是指对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无论涉及到的财物是属于有形财物还是无形财物,即财产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基于这个角度来说,其盗窃行为只有在触犯了所有权的权能时,才会被法律作出违法的否定性评价,继而受到盗窃犯罪的法律制裁。那么按照“所有权说”的观点,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使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产,因为此种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所有权,反倒是自己财产所有权的承认,因此,该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同样,即使国家职能部门出于职能运行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了扣押或者查封,所有权人采用窃取的方式偷回,依然不被评价为构成盗窃罪。这样,许多权力内容似乎都不在传统的保护范围之内。可以看出,单纯的依靠“所有权说”确定盗窃犯罪侵犯的法益范围,非常不利于物权不断发展背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