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T10-7
[收稿日期]2004 - 02 - 20
[作者简介]单海鹰(1977 - ) ,女,吉林四平人,硕士研究生,三级警司。
第25 卷第7 期
2004 年7 月
哈尔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Vol. 25 No. 7
Jul. 2004
[文章编号]1004 —5856 (2004) 07 —0067 —04
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单海鹰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北京 100054)
[摘要]文章从继承法律的内涵入手,探讨了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问题;同时,明确了继承的
程序、继承的制度以及继承的原则等内容。
[关键词]继承;涉外;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 5 :D997. 1 [文献标识码]A
继承,就是在人死亡以后,按照法定程序将
被继承人所留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切权利
与义务转移给继承人。遗产继承制是以私有制
和商品交换为前提产生出来的。在阶级社会
里,继承权的阶级本质与社会的统治阶级和经
济制度有密切联系。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消灭
了剥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存在遗产继承
制度,但继承标准的仅限于生活方面的财产,与
剥削阶级社会里的继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苏
俄虽一度废除继承,但旋即将其恢复,正因为继
承制度尚有其社会机能,不可一概抹煞。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
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资格和继承程序进
行的继承。继承资格是指什么人有继承权、继
承人的顺序和代位继承等问题。继承程序是指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的接受和放弃、遗产管
理、遗产分割、债务清偿、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处
理和继承诉讼等问题。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
身关系为前提,即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
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
和遗产分配份额,各国都以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来调整,除死者生前以遗嘱方式加以变更外,其
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普通法系国家把法定继
承称之为无遗嘱继承(ession) 。法定
继承是遗嘱继承( essionunderwills) 的对称,
essio ab intestato ,原意
为无遗嘱继承,且似指卑属对尊属无遗嘱遗产
的继承。法定继承的概念虽自罗马始,然此制
度之萌变,有文字可据者当可追溯到古巴比伦
皇帝汉穆拉比(公元前1793 —1750 年) 制定的
法典,即现今知道的世界最早的成文法———汉
穆拉比法典。在该法典中,虽无法定继承的概
念,但涉及继承内容的法规却有二十三条之多,
条文内容非常广泛,有法定继承人、继承程序、
遗产分割和处理的原则、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剥夺以及有关女子继承权的规定,等
等。至罗马法时期,继承制度已经相当发达,出
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定继承原则,如概括继承、
期待继承、代位继承等。从十二铜表法、裁判
官、帝政,至查帝时期,法定继承改以自然血系
为根据,取消男女差别,并一律称为继承,成为
罗马法制史上法定继承发展的顶峰。当时,法
定继承已发展得相当完善了。现代一些资本主
义国家,尤其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继承
制度,大都来源于罗马法。现今继承的一般原
则为:男女平等、配偶相互继承、养子女与婚生
子女待遇平等、平均分配、限定继承、继承权有
抛弃的自由而没有复权的自由等。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和法律事实诸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
的外国因素。主要表现在: (1) 继承人和被继承
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 (2) 所继承的遗产
全部或部分在国外; (3) 产生、变更、消灭继承关
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被继承人死于国
外。涉外法定继承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定继
承。目前,世界各国对法定继承都有自己的立
法,且规定不尽相同,因而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就
可能发生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继承人的范围
一般来说,作为法定继承人必须与被继承
人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姻亲关系。
很多西方国家的继承法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
原则出发,为了使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致因其死
亡而外流、分散,保持财产和资本的集中,对继
承人范围作了广泛的规定。德国法律规定,死
亡人的直系亲属,一直上至死亡人的高祖父母
都有继承权;意大利法律规定十等亲以内有继
承权;法国民法典规定,十二等亲以内的亲属有
继承权。苏俄和东欧国家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是比较窄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上卷) 第
532 条规定:“死者的子女(包括养子女) 、配偶、
父母(养父母) 以及死者亡故后出生的他的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