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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论文】我国商品房预售之预告登记中的权利冲突规制.pdf

上传人:化工机械 2013/5/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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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中的权利冲突规制
姓名:蒋茂华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民商法
指导教师:刘文
20071101
论文摘要预告登记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阶段性登记。将这一制度应用于商品房预售中,对于防止商品房预售人一房多卖,在《物权法》生效以前,我制度。物权法定,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特别是对预告登记中涉及到的与登记有关的诸多权利冲突问题的处理,还有待于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予以明确。笔者根据有关物权法理论,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基础,结合自己多年来从事房地产法律实务的经验,对商品房预售之预告登记中的权利冲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解决方案。“引言”部分简述了本文的写作动机,是希望通过对这一课题的研究,为司法解释及相关的登记规则的制订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有助于解决实务第一章“我到预告登记的制度演进”,首先对我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性介绍,指出理论研究中的一些误区,揭示出理论研究中的不足;其次,对我的内容,标志着全制度初步第二章“我中的权利冲突之表现”,主要阐述了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商品房预购人的利益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是完善法律体系,补救债权人与第三人利益保护失衡这一法律漏洞的需要。构建了我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仍有很多重要的内容未予以明确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章。中遇到的问题。特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作了简要概述,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预告登记,直至《物权法》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作必要的区分。
使用权之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商品房预购人的物权请求权、司法执行权以及破产债权等,分析了这些权利的性质、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不相协调之处。权利冲突的规制提出了自己的主要观点和一些务实的建议,以利于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本文提出应在《物权法》的框架下完善我制度,在商品房预售环节应规定在建商品房中已设定抵押部分不能预售,以解决预购人物权请求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在抵押权之优先权与预告登通过预告登记对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进行公示以确定效力之先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应优先受偿;提出法院进行诉讼保全时应依预告登记的规则对私权利进行保护等。同时通过扩大登记的适用范围以及建立完善的登记程序规则,进一步理顺预告登记中涉及的权利顺序和效力先后关本文关键词: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权利冲突;规制在建商品房上客观存在的且相互之间有冲突的多种民事权利,包括中的权利冲突之规制”,笔者就这些记之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预购人利益;提出应加强登记的法律效力,后,依“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原则处理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提出司法执行权不能对抗已经过预告登记的预购人的债权请求权:破产债权中已经过预告系,最终妥善解决预告登记中的权利冲突问题。我中的权利冲突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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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西南财经大学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学位申请人:独竟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明。因本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本学位论文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所有。特此声明。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研究问题的意义文献综述期房销售即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十年来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方式。由于商的风险。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土地抵押权人,建筑承包人、房屋预购人、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等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就会发生。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制度,本文论及的与预告登记有关的这些权利的效力、顺位及其冲突等无法从制定法之预告登记的角度加以判断。得过于租疏,对于本文涉及的权利冲突问题,‘物权法》亦未能给出解决的途径和方法,还有待于出台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制度予以规范,以为实务操作之依据。鉴于此,笔者认为此课题尚有继续研究的意义和价值。笔者掌握的与本论题有关的文献资源主要来源于法学理论界学者的有关登记的效力范围认识以及对其中的权利冲突的研究成果等进行了归纳、比较、分析和总结,指出现有研究现状之不足,为本文的写作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