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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个人破产制度.docx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8/10/1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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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 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1. 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 第6 条规定 , 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必须就债务人
所欠的一笔或多于一笔的债项而提出, 而提出呈请的债权人或每名提出呈请的债
权人必须是被拖欠该债项或至少其中一笔债项 ( 视属何情况而定 ) 的人。该债项的
款额或该等债项总额相等于或超过 $10000 或某个订明款额;该债项,或该等债
项中的每笔债项, 是关乎一笔须立即或在将来某确定时间向提出呈请的债权人或
每名提出呈请的债权人偿付的经算定款项, 并且是无抵押的; 该债项, 或该等债
项中的每笔债项, 是债务人看似无能力偿付或是没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偿付的债
项的;及并无有待处理的申请要求将一份就该债项或该等债项而根据送达的法定
要求偿债书予以作废。而呈请人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 $12150 的款项以支
付其费用及开支。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 4 条规定 , 债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被呈请:
债务人须以香港为其居籍;在呈请提交当日处身于香港;或在以该日为终结的 3
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在香港经营业务,
否则任何人不得根据该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一人向法院提出或由该等债权人中
多于一名的债权人共同向法院提出及由该债务人本人向法院提出向法院提出任
何破产呈请。
2. 债务人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 第10 条规定 , 债务人的呈请只可基于债务人无能力偿
付其债项的理由向法院提出;呈请书须附有一份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该说明书须载有: 第一,订明的该债务人的债权人的详情、 债务人的债项及其他
负债的详情以及债务人的资产的详情; 第二,订明的其他数据及不论债务人欠债
的总额是否等于或超过 $10000 规定的债权人的呈请的款额,均可提出债务人的
呈请。债务人必须把一份在律师、 监誓员或获授权监誓的法院人员, 包括破产管
理署署长和高等法院的监誓员等的面前宣誓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连同在律师、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获授权的破产管理署职员面前进行见证的呈请书一并递
交及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 $8650 的款项以支付其费用及开支。
二、 香港个人破产的管理部门
破产管理署( 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 , ORO简称破产署)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辖下的部门, 专职负责处理香港所
有破产申请及监察工作,该部门于 1992 年 6 月1 日成立,接管当时公司注册总
署辖下的破产管理科。 破产管理署署长一经法院或债权人委任, 即可根据 《公司
条例》出任清盘人,处理破产事宜。该署共有五个部门,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
律事务部 1、法律事务部 2、财务部及行政部。各部门的职能如下:
1 个案处理部
个案处理部是由破产管理署的助理署长对个案进行处理及掌管, 职员包括破
产管理主任。 如果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受托人及清盘人, 该部门会负责破产
清盘管理的工作,包括变现资产、裁定债权人的申索、派发债款、调查破产及清
盘的原因、破产人或公司的操守及事务,以及执行有关清盘及破产事宜的条例。
如果私营机构清盘从业员在强制清盘案或破产案中获委任为受托人及清盘人, 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