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快餐式的婚姻屡见不鲜,然而,由于夫妻间婚前缺少交流以及沟通,使得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财产之间的纠纷、孩子抚养权以及夫妻感情不和睦等,离婚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以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为前提。但是,当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本文对我院接受婚姻案件中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进行阐述,针对各种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以望对后期的工作有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婚姻案件;结婚证;婚姻法;瑕疵;处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月,我国离婚率连续六年呈现递增状态,到2012年,我国离婚率仍然继续攀升。不完全统计,,也就相当于平均每天就有五千多个家庭解体。尤其是对于那些一线城市的人群来说,离婚率遥遥领先。在某些城市,到民政局离婚人员远比结婚人员多。相应的由于各种矛盾导致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有效的结婚证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大量离婚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当前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的瑕疵
近年来,我院在在审查离婚案件时结婚证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当事人虚报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的;②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③未按照相关程序合理领取结婚证;④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
二、针对结婚证存在的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
结婚证有瑕疵,有的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有的则是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不规范造成的瑕疵,是否据此认定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又通过何种途径来救济?本人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分别作出处理。
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虚报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一致。
当事人虽未达婚龄领取了结婚证,但其提出离婚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判断,应以起诉时的情况为准。为此,应以离婚案件立案受理,无需再补办结婚登记,也不应以无效婚姻来处理。当事人因感情破裂,导致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强调双方重新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再来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往往处于不配合的状态,不愿重新办理结婚证,那么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就无从得到救济。
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用姐或哥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导致结婚证上所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相符合。
由于结婚证的效力主要是针对结婚证上的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对于实际生活者并没有起到有效作用。若实际共同生活双方请求离婚时,法院应该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由于该种情况冒用了别人的身份,因此,该结婚证对当事人无效,但对他人是有效的。根据相关婚姻法规定,若他人和结婚证上的配偶不是因为自愿而结婚的,则视为无效,不能够形成夫妻关系。对于此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