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09 年 11 月
一、强奸犯罪
1、构成强奸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胡定量刑
起点:
( 1)强奸妇女 1 人 1 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 3 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
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
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 1)强奸妇女每增加 1 人,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 2)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 1 次,可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 6)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
一级严重残疾的, 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
疾的,可增中二年至三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可比照强奸妇女增加基准刑的 10% ~ 30% 。
二、非法拘禁犯罪
1、构成非法拘禁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 1)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致 1 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 3)致 1 人死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
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 24 小时,每增加 12 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
个月刑期;
(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 6)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
一级严重残疾的, 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每增加一级特别残疾的,
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 7)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 10%~30%:
(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2)国家机关 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
减少基准刑的 10% ~30% 。
三、诈骗犯罪
1、构成诈骗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