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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8/10/14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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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为了确保乙方以承包、租赁使用的房屋、场地和住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出租房屋所处位置: 。
出租房屋用途、经营项目: 。
甲方责任:
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和停业整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责任:
乙方的承包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的生活、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公寓楼(出租)、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严格遵守各项消除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紧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作为库房使用的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出租房屋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等后,乙方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出租房屋附近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树叶、废旧物品等。
出租房屋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始终保持完整、好用、正常的工作状态,严禁遮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