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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10/15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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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核釋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及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退還原繳納契稅之規定發文單位:財政部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號發文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4卷133期32622頁相關法條:契稅條例第2條()要旨:關於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及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於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前,可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法源編註:,原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民國57年9月23日財稅三字第16847號令,廢止。,原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民國62年11月30日財稅三字第111675號函,廢止。,原財政部民國52年台財稅發第840號令,廢止。,原財政部民國65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0887號函,廢止。,原財政部民國70年3月12日台財稅第31936號函,廢止。,原財政部民國73年7月14日台財稅第55807號函,廢止。,原財政部民國99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0270號函,廢止。全文內容:一、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應予照准;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予照准;倘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三、廢止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7年9月23日財稅三字第16847號令、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2年11月30日財稅三字第111675號函、本部52年台財稅發第840號令、本部65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0887號函、本部70年3月12日台財稅第31936號函、本部73年7月14日台財稅第55807號函、本部99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02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