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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下未成年人审查起诉程序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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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下未成年人审查起诉程序初探.doc

上传人:lxydx666 2015/9/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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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刑诉下未成年人审查起诉程序初探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三大特殊程序之一被新刑诉法专门立章规定。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据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采用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方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诉讼程序。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我国大部分检察机关都是通过未成年人犯罪监察处来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在审查起诉程序的环节中,值得一提的是,新近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从“小宪法”的高度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中的一个亮点。
一、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即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个类罪名,如果满足①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②罪行符合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③未成年犯罪人有悔罪表现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享有裁量权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适用程序
首先,在审查程序上,根据我国刑诉法第271条第二款以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议复核。
其次,在启动方式上,可以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如果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持有异议,那么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的具体承办人如果经审查认为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应当提出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并层报检察委员会批准。
再次,在宣告程序上,办案人员应当在考验期届满之后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内容及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诉法272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并且应当从四个方面接受考察: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四、撤销程序
刑诉法第273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程序。一方面,对在考验期内发现之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这时很有可能已经超出了附条件不起诉本身对轻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对在考验期内违反考察内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也应当撤销决定,提起公诉。
(一)审判程序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中也重申和新确立了一系列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如不公开审理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指定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不公开审理制度以及指定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就有规定,这里着重介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