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和依据
目的:
1、加强***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
2、保证***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流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依据:
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经营管理制度
国家对***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第二章定点
一、经营企业分类
1、全国性批发企业
2、区域性批发企业
3、专门从事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企业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二、全国性批发企业的审批
1、批准部门:国家局
2、申办程序:事先公告—企业申报—综合评定—择优确定
3、申办时限:省局受理(5日)—国家局审查和现场检查(35日),合格的下达批准文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注明。
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审批
1、批准部门:省局
2、申办程序:事先公告—企业申报—综合评定—择优确定
3、申办时限:市局受理(5日)—省局审查和现场检查(35日),合格的下达批准文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注明。
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品、一类精神药品供药责任区域的确定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供药责任区域的确定因素:
各地区人口数量、交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服务情况等。
供应能力的规定
1、全国性批发企业:
(1)90%以上的品种;
(2)四个月的销售量。
2、区域性批发企业:
(1)60%以上的品种;
(2)两个月的销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