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建工程招标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节总则
1 定义
下列词汇和术语具有如下的含意:
(1)“中标合同额”是指业主所发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用以实施并完成工程以及修复缺陷的金额。
(2)“单项工程价单”是指作为总价合同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包括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报价单,其包含每项施工活动的单项总价,用于进行变更、成果评估及补偿事件估价的依据。
(3)“调解员”是指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24条的规定共同指定的,负责解决争端的人员。
(4)“国际金融机构”是指特殊合同条款中指定的机构。
(5)“工程量清单”是指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已经标价并填写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6)“补偿事件”是指本一般合同条款第42条中所定义的事件。
(7)“竣工日”。
(8)“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为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和维护所订立的合同,。
(9)“承包商”是指其投标文件已为业主所接受并负责实施工程的一方。
(10)“承包商的投标文件”是指由承包商编制并提交给业主的投标文件。
(11)“合同价”是指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并于其后根据合同进行调整的价款。
(12)“日(或天)、月”是指日历日。月:是指日历月。
(13)“计日工”是指在对相关的材料和设施进行支付之外,就承包商在变更的工程中所投入的雇员和施工机械按时间计价,并进行支付的工作。
(14)“缺陷”是指任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部分。
(15)“缺陷修复证书”是指承包商修正缺陷后项目监理所签发的证书。
(16)“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日开始计算的一个期间。
(17)“图纸”是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图纸,以及由业主(或代表业主)发出的,根据合同规定增加或修改的图纸,包括项目监理为实施本合同而提供或批准的计算书及其它技术资料。
(18)“业主”是指本一般合同条款定义的,雇用承包商实施本工程的一方。
(19)“施工机械”是指承包商带入现场用于施工的机械、运输设备和施工器具。
(20)“不可抗力”是指超出合同双方的控制能力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合同双方对其发生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能归咎于另一方的事件或情形。
(21)“采用书面形式”或“书面”是指通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方式形成的永久记录。
(22)“初始合同价”指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合同价。
(23)“预计竣工日”是指要求承包商完成工程的日期。预计竣工日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且只能在获得业主事前批准的情况下,由项目监理通过发出延期证书或加速施工令来更改。
(24)“中标通知”是指由业主签发的,对投标函表示正式接受的通知书,包括所附的由双方同意并签署的备忘录。如果中标通知书不存在,则“中标通知”意指合同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通知的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签署日期。
(25)“材料”是指承包商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包括消耗性材料。
(26)“设施”是指一个构成本工程的具备机械、电气、化工或生物功能的某一单项工程或构筑物。
(27)“项目监理”是指特殊合同条款中指定的,独立于业主的人员或机构(或由业主通知承包商的,指定代替其行使项目胜任监理职能的人员或机构)。项目监理由业主任命,负责监督工程实施和管理合同。
(28)“保留金”,。
(29)“现场”是指特殊合同条款中所指定为现场的区域。
(30)“现场调查报告”是指招标文件中关于施工现场地上和地下状况的描述和解释性文件。
(31)“技术规范”是指合同中包含的本工程的技术规格或规程和由项目监理作出或批准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32)“开工日期”是指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承包商须开始实施本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不一定就是现场占用日期。
(33)“分包人”是指与承包商订立了分包合同以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中部分工程(包括现场内工程)的人或实体。
(34)“临时工程”是指为永久工程施工或安装所需,并由承包商设计、施工、安装并拆除的工程。
(35)“变更”是指由项目监理发出的修改工程的指令。
(36)“工程”是指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要求承包商施工、安装并移交给业主的永久工程。
2 合同解释
标题无解释意义。除另有专门定义外,合同中的文字意义均为中文的通常释义。项目监理须对关于本一般合同条款的质疑予以澄清。
如果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分部工程的中间完工日期,则本一般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工程、竣工日期和预计竣工日期(除全部工程的竣工日期和预计竣工日期外)的相关规定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