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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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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8/10/16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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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那么接受背叛则需要更大的勇气。爱情是块砖,婚姻是座山。砖不在多,有一块就灵;山不在高,守一生就行。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集
第三章优待
第四章安置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应当依照本规定完成征集义务兵任务,并做好义务兵及其近亲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第三条本市义务兵的征集工作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的义务兵的征集、优待和安置工作,由生产建设兵团负责。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近亲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征集
第四条本市每年征集义务兵的任务、范围、时间和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当年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五条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按规定的时限到指定地点参加当年的兵役登记。
根据军队需要可按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兵役。
每个公民都应教育、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亲属依法服兵役。
第六条兵役登记工作由区、县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层单位对登记的公民应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条件的审查,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八条征兵期间,招工、招干、招生工作应服从征兵需要。
第九条征集义务兵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部门逐级下达。各级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集任务确定体格检查名额及对象。
第十条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当服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如实反映身体情况,不得逃避体格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负责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应当依照体格检查标准,准确作出体格检查结论。
第十一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由公安派出所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合格后,由上一级公安部门和单位联合复审。
政治审查中涉及到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经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十三条应征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应征公民的所在单位,应组织欢送。
第三章优待
第十四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近亲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十五条公民应征入伍后,即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原所在单位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享受标准和统筹、发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入伍后,其承包的责任田(草场)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应予以保留,承担的义务工予以免除。
在职公民应征入伍后,其转正,定级,调整工资,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近亲属在分配住房、申请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安排住房时,应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