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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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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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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株政办函[2007]158号)、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株洲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借款人处理暂行办法》(株纪发[2007]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株洲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各县(市)管理部在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贷款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受托
银行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追究责任外,承担贷款风险。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株洲市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
(二)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且仍在正常缴存。
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缴存、缴存比例低于5%、缴存工资基数低于株洲地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数和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属于非正常缴存。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一笔贷款或信用卡中有连续3次或累计5次逾期记录的,视为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至少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的首付款或已使用的自有资金。
(六)申请人及配偶以前年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购住房项目主体建设工程达到封顶。
(八)同意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但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的70%;
第九条   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但借款人现有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婚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离异、配偶死亡未再婚的需出具未再婚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月收入证明(需由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签字)或其他有效收入来源证明;
,需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和租赁合同或协议;
,需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和最近3个月的纳税凭证;
,需提供兼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显示最近3个月工资收入的工资卡。
(三)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购、建、大修住房资料;
,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提供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
,提供房屋维修鉴定书。
(五)首付凭证、或已使用资金的票据;
(六)其他需要证明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必须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保证担保。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按《担保法》与公积金中心签定保证合同并交纳保证金。
(二)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危房、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