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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成都市户口登记的十二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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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成都市户口登记的十二条规定.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8/10/16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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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办理成都市户口登记的十二条规定
一、新生婴儿入户
(1)国内出生婴儿入户需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父母亲结婚证。
(2)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申请条件:无。所需材料:父(母)亲在国外的护照或旅行证、婴儿在国外的旅行证、出生证(原件及加盖翻译专用章的翻译件)、父(母)亲户口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母亲护照、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

二、投靠
(1)外地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申请条件:限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所需材料:父亲或母亲申请、子女户籍证明、父(母)亲居民户口簿、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须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外地无业公民投靠配偶
申请条件:投靠人需婚后在我市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所需材料:被投靠人申请、结婚证、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待业证或失业证、身份证、婚后在我市连续居住五年的暂住证,因一方有病投靠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因病投靠不受年龄和结婚时间限制)。
(3)外地无业老年父母投靠子女
申请条件:男性公民超过60周岁、女性公民超过55周岁(属轮换、顶替的子女已进城落户、男性公民超过65周岁、女性公民超过6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所需材料:被投靠人申请、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投靠人身边无子女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4)随军入户
申请条件:被投靠人须副营以上职务或军龄15年以上的军队干部。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应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随军报告表(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家属户籍证明及结婚证、身份证、家属待业证或失业证、住房证明。

三、军队干部转业、义务兵退伍
(1)军队干部转业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将户口落在我市:一、配偶取得我市户口两年以上的;二、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且身边无子女的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我市的;三、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中任意一人的常住户口在我市的。所需材料:军转办安置通知书、入户指标、师以上政治部门行政介绍信、军官转业审批表、配偶(父母、子女)户口簿、结婚证、武装部报到手续。
(2)士官转业
申请条件:士官与我市户口人员结婚两年以上,且军龄10年以上的。所需材料:入户指标、配偶户口簿、结婚证。
(3)义务兵退伍
申请条件: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落户。所需材料:入伍介绍信、入户指标、户口注销证明、退伍证。

四、干部、工人调动
(1)工人调动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劳动厅(局)调令、身份证、接收单位函、配偶户口簿或本人(配偶)住房证明。(2)干部调动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人事厅(局)调令、身份证、接收单位函、配偶户口簿或本人(配偶)证明。

五、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本人护照、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落户地户口簿。

六、原本市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经出入境管理处认定后出具的入户通知、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落户地户口簿。

七、两劳一少释放解教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入户申请、释放(解教)证书、注销户籍证明、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