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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统设计规范(GBJ116-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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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统设计规范(GBJ116-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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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统设计规范(GBJ116-98).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24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5系统设计







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9系统供电
10布线


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附录B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附录C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
(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