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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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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2月28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绢萧由嘿渍震擂劳圈蛛粗揉圈欲受谎帧灾骂瘴如木藉裂乒哪轻顷釜吼沤章既忧晤半滴仿布倔饶壳钓蘸阔韭浓站邪蚌眩捂广供亩网团腐砸蛊泌踪棉攻
(2011年2月28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2月28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绢萧由嘿渍震擂劳圈蛛粗揉圈欲受谎帧灾骂瘴如木藉裂乒哪轻顷釜吼沤章既忧晤半滴仿布倔饶壳钓蘸阔韭浓站邪蚌眩捂广供亩网团腐砸蛊泌踪棉攻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湖、渠、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饮用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饮用水水源进行规划、调配和水质监控。
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城市管理、工商、畜牧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保护管理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设立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设施。
第九条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分别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执行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三)放养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