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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977562398 2018/10/16 文件大小:1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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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管理员培训案例 合同法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甲向乙购进一批钢材,双方约定,由乙为甲代办托运。6月1日,承运人丙将钢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钢材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 标的物的风险: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非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的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 意外毁损、灭失: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战争等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发生上述意外毁损或者灭失时,损失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的问题。
基本原则:标的物的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地点: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答案: A
2、合同的订立
美国M公司于2000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材3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货期为2000年12月。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你公司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M公司于9月20日复电: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9月25日,C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9月27日,M公司来电表示: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然而,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型钢材,此时的货价已涨至240美元/公吨。 (承诺与反要约的区别)
问:(1)C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应是什么? (2)M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 (3)你若是本案的法官,你将作出怎样的判决?其理由是什么? (《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合同效力与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