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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代理原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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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代理原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doc

上传人:小枷 2018/10/16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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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定律师代理原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者:高宏图律师时间:2009年12月05日案情简介:2009年X月X日XX时XX分,B驾驶冀FYXXXX号轿车,沿徐水县XX公路由南向北行至XX村路段,碰撞在其前由南向北顺行骑自行车向路西侧左转弯的A,造成A受伤、A所骑车辆损坏。本人身份:A的诉讼代理人。处理经过:本人接受委托后,根据法律规定、结合A的具体损失项目指导A收集、准备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给了管辖法院。被告X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交了《答辩状》,但未到庭参加案件审理,开庭后,徐水县人民法院主持第一被告B与A达成了调解合意,A基本上实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核心代理意见: 一、A提供了徐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徐公交认字[2009]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与B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该认定书认定B对事故负全部责任、A无责任,被告B当庭、被告X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答辩状》中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已认可。二、A主张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全额赔偿。㈠、医疗费XXXXX元。A提供了徐水县人民医院的收款凭证、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等证据证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B虽然对A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异议的成立。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十九条“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告B应当承担不利后果。㈡、误工费XXXX元。A提供了误工损失证明、工资表等证据证实,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B对该组证据质证意见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该规定“公民”未排除退休的人员,退休的A也是公民。A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退休后确在徐水县XX有限公司工作,有该项收入来源,因该交通事故确实减少了XXXX元的收入。被告B认为A应当提供其他证据缺少法律依据、质疑工资表的真实性也没能提供证据支持。㈢、护理费XXXX元。A提供了护理人员的收入、误工损失证明,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B认为A应当提供其他证据缺少法律依据。㈣、交通费XXX元。A住院时间较长、伤情危急复杂,提供了相应票据证实,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B提出的质疑不能成立。㈤、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河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