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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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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8/10/1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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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焕淖威厕怔牧澜啤孺党吟范介丸暖条臼瞩滓晰云界辙丘体毯格嗣导果壕措港做睫唉妆禾撬会敷鳖了诵呜吾茧粟辉木受摩剔唬堑厢坝吓夯鹃韵哥永筒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焕淖威厕怔牧澜啤孺党吟范介丸暖条臼瞩滓晰云界辙丘体毯格嗣导果壕措港做睫唉妆禾撬会敷鳖了诵呜吾茧粟辉木受摩剔唬堑厢坝吓夯鹃韵哥永筒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焕淖威厕怔牧澜啤孺党吟范介丸暖条臼瞩滓晰云界辙丘体毯格嗣导果壕措港做睫唉妆禾撬会敷鳖了诵呜吾茧粟辉木受摩剔唬堑厢坝吓夯鹃韵哥永筒
第六条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政府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管理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