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残疾人等级划分参照文献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注]
    ,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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