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事、行政、后勤
专业制度汇编
**公司员工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除法定休假日、公休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正常出勤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各类假期遇法定假或公休假均应连续计算,假期不能分期使用。
第三条员工请假须如实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的证明,按权限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章假别与假期
第四条年休假: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五条事假:一次事假不超过7天,全年事假不超过两次。
第六条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休假,须凭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或太仓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因急症或住院等特殊情况不能来公司请假,应先电话与部门负责人联系,报告病情并在3天内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假外出,假期已满,因患病不能按期返回,病休5天之内必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病休5天以上必须持住院证明和病历,按审批程序,补办请假手续。若发现员工在病假条上弄虚作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病假医疗期按劳动法规定执行(病休期间,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长度一览表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长度
累计病休时间
十年以下
五年以下
五年以上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12个月
十年以上
五年以下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二十年以上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12个月
15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0个月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婚假:婚假3天;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且属新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延长7天晚婚假。
第八条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请丧假3天。故去亲人在外地,另给路程假。
第九条产假:女员工计划内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假期,产假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多胞胎生育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凡年满23周岁结婚后(以结婚登记日期推算)生育第一个孩子(不包括再婚家庭领取二胎生育证的初产妇),在法定产假期间落实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可享受晚育假30天。
第十条探亲假: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父母团聚,在家不能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申请。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员工本人要求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休假及加班:生产单位或特殊岗位员工在公休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或平常延时加班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若不能安排补休,可给予加班工资。
第三章各类假期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各类假期审批权限及程序:
员工请假须事先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口头请假一律无效。一般员工请假不超过3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到总经办审核;4-7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需报总经理批准,到总经办办理手续。
中层管理人员请假由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到总经办办理手续。
公司班子成员请假,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假期结束,应由本人及时到总经办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办理销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以下行为视为旷工:无故不上班;涂改考勤表;酗酒上班;私自托他人代班或换班,雇人上班;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看与本岗无关的书刊,干与本岗无关的工作;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等。
第四章各类假期待遇
第十五条员工休假按月工资标准基数计算工资:
1、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2、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3、病假在医疗期内,每天按35分扣除(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待岗人员正常出勤,提供正常劳动的,只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取消其他工资待遇,三个月内仍不能上岗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加班工资是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向其支付的薪酬。员工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发生的超时劳动不发给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按员工月工资标准基数计算:
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135分;公休日加班,每天90分;平时安排加班,季度内不能安排调休的,每天45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总经办。
第十八条本规定从2009年5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