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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reamclb 2018/10/17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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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公安机关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

关键词: 非犯罪化/宽严相济/实现途径
内容提要: 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张的重点在“宽”,公安机关应从执法理念更新、实体运用、程序解读等三个途径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更新方面,应尽快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地位,制定具体适用细则,提高民警政策法律水平,构建公、检、法、司统一的执法标准;程序运用方面:建立如实立案的长效机制,构建、推广刑事和解工作机制,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的适度运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警务的功能;实体化运用方面:对无被害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宽大处理”,建立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规范劳动教养制度的运用。
“宽严相济”自2017年被正式提出并全面提倡以来,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运用和体现已有诸多文章和文件的充分论述,尤其在刑事立法政策中体现的死刑政策问题已被理论界探讨议论至枯竭并正在付诸实践。公安机关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如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顺利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继端正执法思想以来,公安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又一次历史性考验。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以科学发展观和开明的态度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其体现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要求。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界定
(一)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历史考察
纵观我国刑法历史,我们走了一条曲折的路,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刑法本位的泛犯罪化思想。纵观我国封建社会的刑事立法特点,我国刑法的历史实际上是一部犯罪化的历史,主要表现在法家的“严峻刑法”与儒家的“德主刑辅”之间的矛盾。在这种立法与社会的泛道德主义现实之下,一种行为是否犯罪,根据的是行为的伦理是否悖反而非权益是否被侵害,个人利益因个人责任的过多强调而无法得到彰显,国家本位、社会本位无处不在,体现在刑法调控方面,就是泛犯罪化:只要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侵害,不管其是否侵害了某种特定的具体个人权益,都将其犯罪化,根据是保护社会。
二是建国后偏向轻刑化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1949~1982年)。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82年,我国长期奉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正式将其确定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表述在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1]。在制定1979年《刑法》中,该政策变成刑事立法政策,其核心内容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减刑,立大功受奖。1979年刑法文本仅规定了140个左右的罪名,与1997年刑法相比,属于轻刑化,这点从该政策对孤立、打击少数,争取改造多数所发挥的作用中可见一斑。所谓轻刑化是指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付和应付犯罪,以及倡导以尽可能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具体表现为刑罚总量的降低,轻刑、缓刑、假释的广泛适用[2]。实践证明,宽松的刑事政策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建设迅猛发展的初期对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1983年恶性刑事案件的大幅度上扬就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种基本刑事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贯彻与落实的一个明证。
三是20年“严打”刑事政策所体现的“重刑化”思想(1983~2002年)。所谓“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自1983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三次全局性的“严打”斗争。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严打”政策是因为社会治安恶化而产生,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