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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建设理念)
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  (特定区域)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
第五条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
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代号
新增城市用地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Rx
宿舍、公寓用地
单独占地的宿舍、公寓用地
Rxx
学生公寓用地
单独占地或位于地块用地边缘能够单独划出的学生宿舍用地
Rxl
老年公寓用地
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宿舍区,包含小型配套设施用地
Rxj
酒店式公寓用地
由专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的酒店服务式公寓
Rxd
单身职工宿舍用地
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区,包含小型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结合便利中心集中布置
Rc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单独占地的居住小区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cz
小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cj
小区级教育设施用地
单独占地的中小学、幼托等居住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Cb
商办混合用地
商业办公混合用地
Cr
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居住混合用地
Mx
创新型产业用地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或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
BD
白地
在短期内不能明确性质的用地或综合性用地
HD
灰地
需逐步“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第六条  (兼容性控制)
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建设强度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园区特定区域、重要节点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旧区更新地区的开发与改造等特殊建设项目,因实施需要建设强度确需突破本规定要求的,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建设地块管理)
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市政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且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原核定建筑规模建设,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