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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8/10/18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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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住宅物业不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区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可以将几个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
(五)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第七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花名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交付时间等必要的资料。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数;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
第八条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引导业主按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第九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物业按照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
(二)非住宅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2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投票权。
第十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告知业主委员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