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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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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篇一: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作者:张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
摘要作为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赠与合同本身具备一定的无偿性,因此各国对于赠与合同的立法往往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合同法》当中,赠与人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实际施行的过程当中,很可能会出现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况,如此一来就会使得受赠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任意撤销权的具体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合同法》的任意撤销权制度。
关键词赠与合同无偿性任意撤销权
作者简介:张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14-02
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变革步伐的不断推进,赠与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去。尽管《合同法》当中对于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着具体的规定,但是在种种客观因素的干扰之下,常常会出现赠与人滥用撤销权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从任意撤销权的相关理论着手,了解制度上的缺陷,进而规范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的含义
赠与合同主要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并且在受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所签署的合同。从这一层面上来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是无需置疑的。最早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可以追溯到日本,在我国台湾进行效仿之后又出现在我国立法当中,由于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线,整体体制和国情都和其他国家不同,因此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对于任意撤销权也做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法律上给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但是如果赠与人的赠与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那么法律上将不给予其任意撤销权。
二、赠与合同性质对任意撤销权的影响
在赠与合同当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这一活动是无偿的,是不求任何回报的,赠与人所要尽到的义务就是赠与活动,而受赠人在接受利益的时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就此来看,赠与合同是拥有无偿性质的。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赠与过程当中发生了利益关系,因此就要牵扯到民事法律行为,事实上,这种想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传统道德当中礼尚往来的思想的影响。笔者认为,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确存在利益关系,并且我们衡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立法上给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另外,赠与合同还具有诺
篇二:赠与任意权撤销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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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意撤销权概述
(一)任意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权利。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撤销权的主体。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186 条的规定,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只限于赠与人,受赠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第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合同成立生效后,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的这段时间,赠与人可以随时任意撤销赠与。赠与义务履行完毕后,赠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 赠与人当然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何谓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呢?对于动产赠与来说,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后,赠与财产权利即转移给受赠人。而对于不动产赠与来说,须进行不动产权利移转登记后,此不动产权利才算已经移转给受赠人,否则,此不动产即便已经交付给受赠人,仍视为未移转给受赠人,赠与人仍享有任意撤销权。第三,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 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即这几种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如果没有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出现,赠与人就必须履行赠与义务,不能任意撤销赠与。第四,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的形式。对赠与人以何种形式行使任意撤销权,我国《合同法》未加规定。有人认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法律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是一种形成权, 所以不应为其行使权利设置太多障碍, 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赠人处时,即可达到撤销赠与的效果,此意思表示不需要以特定方式作出,书面、口头通知等等都可以。第五,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效果。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的,赠与合同效力消灭, 赠与人不再负担履行无偿移转赠与物权利的义务, 受赠人也不再享有无偿接受赠与 1 物的权利,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也不会发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二)任意撤销权的性质任意撤销权的性质
对于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