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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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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8/10/18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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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卫生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治疗型家庭病床的管理,方便就医,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治疗的较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家庭病床收治范围:
    一、恶性肿瘤晚期患者(非放化疗者);
    二、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患者;
    三、肝硬化伴腹水无其他严重合并症患者;
    四、瘫痪在床患者;
    五、需要卧床和牵引固定的骨折患者;
    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七、慢性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稳定期患者;
    八、慢性全身衰竭患者;
    九、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患者;
    十、老年性痴呆者;
    十一、70岁以上(不含70岁)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者。
    凡属上述收治范围之一、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需要经常上门系统治疗的参保病人(不含异地就医者),均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同时为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病人,暂不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第三条家庭病床的申办
    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置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参保病人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向社会公示。
    二、符合“收治范围”的参保病人,可向已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或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向病人推荐;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附件)一式三份,经家庭病床科科主任签字,病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收符合“收治范围”的参保病人入住家庭病床。
    第四条费用结算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家庭病床板块实行总量控制,分别下达全年家庭病床统筹基金总定额等定额控制指标,且按全年家庭病床统筹基金总定额的12个月平均值进行月度结算、季度平衡和年终决算。
    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包括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全部费用,下同),暂按年人均床日费用50元标准进行结算。
    三、参保病人每次入住家庭病床,先支付起付标准(不与住院等起付标准累计计算)200元;起付标准以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为16%,退休人员为1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为8%。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病人,其个人自付比例部分,按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务员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