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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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
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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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监发[2006]21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
等事项。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00 在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十
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公告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30 名,均
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105,647,1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60,000,000 股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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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