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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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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10/18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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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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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和杜绝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故,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根据不同的教学环节将教学事故分为六类: A课堂、B考试、C、成绩D、管理E、教材F、保障;根据影响程度不同将教学事故分为4类:1)Ⅰ级事故——特大教学事故;2)Ⅱ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3)Ⅲ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4)Ⅳ级事故——轻微教学事故。各类教学事故的类别及级别依据附表《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确定。
第四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据实填写《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表》,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三天内报教务处。经查实认定后,由教务处、人事处签发《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通知单》,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单位领导或教学管理人员,应列为同等责任人。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根据事故级别,由有关部门作下列处理:
(1)Ⅳ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给予批评教育。
(2)Ⅲ级事故由人事处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给予批评教育;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由校职能部门从其岗位津贴或授课金中扣发100元。
(2)Ⅱ级事故由人事处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给予批评教育;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由校职能部门责任人从其岗位津贴或授课金中扣发500元。
(3)Ⅰ级事故经主管校长审定后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给予批评教育;本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并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视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由校职能部门责任人从其岗位津贴或授课金中扣发1000元。
无岗位津贴或授课金者,从其收入中扣发对应额度。
(4)一学年中屡次发生教学事故者,对第三次或以上发生的教学事故,按所发生教学事故适用等级的高一等级处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5)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序号
事              项
级别
课堂
 
 
A1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A2
 
未按规定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无故缺课。

未按规定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请人代课。

未按规定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形式。

A3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含5分钟)。

A4
 
上课期间任课教师无故离岗5分钟以内。

上课期间任课教师无故离岗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上课期间任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