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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政策介绍
2008年9月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三、我市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四、工作进展及近期安排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一)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规定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四)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原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07年12月6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新税法主要体现了“四个统一”:
一是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是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1)新税法法定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
(3)新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4)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 统一并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6)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