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认真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努力做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张恒顺
中国劳动法学会理事
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秘书长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况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A、1949年至1957年为第一阶段;
B、1986年至1993年为第二阶段;
C、1994年至今为第三阶段。
第一阶段是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了保护已经当家作主的工人阶级的权益,在政府的劳动部门设立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这一时期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现着“一边倒”的时代特色。
第二阶段是我国开始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试行新的劳动用工制度时期,为了解决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恢复了我国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这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着明显区别的两个阶段。
第三阶段以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标志,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为目标,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时期。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1)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
1、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
A企业行政一方的代表
B工会的代表
C职工代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2、各地方政府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
A政府一方的代表
B工会(劳动者)的代表
C企业(雇主)的代表
政府一方的代表由劳动行政机关出任。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设在劳动行政机关内(名称为仲裁局、处、科),劳动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3、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2)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程序上的特点A企业调解程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自愿原则); B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规定为前置程序(必经程序); C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依据民事诉讼法(二审终结)。
(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受理争议内容上的变化
a、1949年至1957年是以“工资、劳动保护、集体合同
履行等”劳资矛盾最突出的方面为主要争议受理内容。
b、1986年至1993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后,首先确定争议的企业受理范围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争议内容限定在“开除、除名、辞退”和试行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出台时,将企业范围扩大到“境内所有企业”,争议受理范围增加了“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内容。
C、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不仅在受理范围上真正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依法调整过渡,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纳入了争议受理范围,而且由于立法层次的提升,最高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全国的劳动争议审理给予具体的规范。
(三)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开始显现出许多需要从体制上进行改革的弊端
主要有:
(1)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时间过长;
(2)劳动争议调解作用发挥不理想;
(3)劳动仲裁有明显的行政化现象;
(4)民事审判与劳动仲裁执法尺度不统一;
(5)国家解决劳动纠纷成本过高。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一)我国加快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
2007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正式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进入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准备一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稿)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设想
第二章劳动调解
第十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
第十五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者经济补偿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