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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国税局龙岗分局(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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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国税局龙岗分局(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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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国税局龙岗分局(1).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龙岗区国税局龙岗分局
新开业户税收基础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
第一章: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四章:申报征收
第五章:一般纳税人认定
第六章:出口退(免)税认定
第七章:税收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税收优惠
第一章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知悉权: 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的权利。
2、要求保密权: 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免税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免税权。
4、申请退税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利息的权利。
5、陈述、申辩权: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进行陈述权、申辩的权利。
6、复议和诉讼权: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请求国家赔偿权: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8、控告检举权: 有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
9、请求回避权: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0、举报权: 有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权利。
11、申请延期申报权: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2、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1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4、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15、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6、拒绝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纳税人的义务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5、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6、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7、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8、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9、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
10、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
11、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12、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13、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14、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15、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
16、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
17、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有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18、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与纳税人有关的信息,全部银行帐号,合并、分立情况;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章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
如果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就应该做变更登记。首先应该填写一份税务登记变更表,并根据变更内容提供具体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二、个体户办理停业
必须是双定户才能申请停业,非双定户不能受理停业。停业期限到期,系统会自动恢复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义务。若需延期复业,请在停业期满前十日内办理延期复业申请。
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停业登记表;
(二)工商部门核准停业的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注销表;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