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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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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8/10/19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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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颁布日期】:1999-02-02
【正文】:
【题    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正常进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投资20万元以上、规划区范围以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按《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一)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和大型专业建筑工程;
    (二)二级以上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
    (三)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投资500万元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  前条规定以外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第八条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或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
    (三)承包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四)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承包合同书;
    (五)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格)证书;
    (六)满足施工需要的正规图纸、技术资料和经过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七)按规定需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文件或者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建筑资金保证函;
    (八)按规定需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