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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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现金管理
1、鼓励采用转帐方式
2、现金使用范围
3、库存限额(3-5天日常零星开支)
4、不得坐支(除开户银行审核)
5、当日现金收入送存开户银行。
6、提现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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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的定义
支付结算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卡、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法律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方式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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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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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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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
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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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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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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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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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柒)、捌、玖、拾(拾)、佰、仟、万(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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