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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第三节
支付结算体系法规及制度框架
11/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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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体系第一章第三节
第一章第三节 支付结算体系法规及制度框架
在一国的支付清算安排中,除了政府行为及金融中介服务的共同作用以外,必要、适宜的法规及制度框架,是保障支付清算活动有序及安全实施的基本保障。尽管各国的法律制度有所不一,但在加强与完善支付清算领域的法规及制度建设方面,均付出了程度不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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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体系第一章第三节
第一章第三节 支付结算体系法规及制度框架
健全的支付体系法律制度
是支付体系安全、高效运行的基础,
是明确支付活动中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支付工具正常使用、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准则,
是支付体系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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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体系第一章第三节
第一章第三节 支付结算体系法规及制度框架
一、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法规
二、关于电子金融的相关法规
三、相关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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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体系第一章第三节
一、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法规

票据是广为采用的支付媒介之一,票据清算系统在各国的行间支付系统中占有重要位置。随着票据在各国国内及国际经济往来中的作用日渐重要,许多国家对票据相继立法,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和颁布了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试图从法律上保障票据流通的规范化和票据关系人的正当权益。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着手票据的立法工作。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颁布施行,从而标志着我国的票据及票据流通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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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体系第一章第三节
一、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法规

银行法对支付清算的约束通常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是关于中央银行的立法,在法律中赋予中央银行依法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及维系国家支付清算体系正常运行的职责权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二是关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内外结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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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体系第一章第三节
一、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法规
3、其他关于支付清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许多国家在商业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中就支付清算行为做出了法律规范。
一些国家关于支付工具使用的法律义务、参与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及私营支付系统的管理规则等等,适用民事法典和商业法典。
我国根据支付清算在不同领域中的业务管理需要,制订、颁布各种法规和规章制度。
法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
规章制度:《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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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体系第一章第三节
二、关于电子金融的相关法规
我国电子金融与商务活动的立法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国际性和统一性;三是要具备随动性。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参考国际《示范法》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立法,涉及主题将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税收与保险、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等内容,为我国电子金融商务活动的进行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网上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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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体系第一章第三节
二、关于电子金融的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和电子金融活动的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法规制定的速度,国际经济组织颁布了一些示范法,如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9年全球商业联盟发表了《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提出了立法基本原则等。
新加坡政府颁布了《1998年电子交易法》,美国在1978年颁布了《电子资金转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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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体系第一章第三节
二、关于电子金融的相关法规
我国电子金融缺乏专门的立法,对于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散见于《刑法》、《民法》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中。我国电子金融采用的基本上是类似会员守则这样的协议来约束客户的行为的管理办法,协议的签署以客户自愿为原则,这种协议没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只要诉诸法律,就增加了网络金融公司的市场风险。此外,在网上金融的系统风险很高的情况下,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就意味着将网络金融公司、客户及运营网络的第三方都置于风险之中,进一步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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