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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uhuixin1314 2018/10/19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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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篇一: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经 典 案 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五、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救济
六、国际货物分批装运与违约
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
八、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
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十、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
十一、国际贸易商检
十二、国际贸易索赔
十三、国际贸易诉讼
十四、国际贸易仲裁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1、案情介绍
1988 年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约定由北京
某公司(卖方)向日商出售 700 吨银杏,买方须于 1988 年 6 月 15 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
让的即期信用证,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6个月内分批供货。 合同签订后, 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江
苏某贸易中心订立了委托出口协议。协议约定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 700
吨,交货期为 1988 年底。 协议签订后, 某贸易中心即着手银杏的收购工作, 共收购银杏 430
多吨。江苏某贸易中心多次催促北京贸易公司按协议办理出口, 同年 11 月日商到中国看了某
贸 易中心入库的银杏,认为质量符合要求。 但履行期届满时北京某贸易公司未能按委托协
议的规定履行出口任务,原因是日方不要货,只在 1989 年 1 月出口了 100 吨,余下的 300
吨没能出口, 给某贸 易中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 某贸易中心遂于 1989
年 5 月向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
经济损失。
2、 审理结果
江苏省中、高级法院两审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败诉,并赔偿江苏省某贸易中心的经济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
1) 委托出口协议明确规定,江苏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 700 吨,受托方
北京某贸易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即占合同总金额的 3%,外汇留成双方按比例进行分配。按国
家当时进口的政策,符合委托出口的规定。
2) 北京某贸易公司未按照委托出口协议出口,已构成违约,当日商违反与该贸易公司所签
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又拒不向外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
3、 基本理论
代理人 ( agent )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 一般来说, 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本人的
合法授权, 就认为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 所订合同因 此无效。1983 年 2 月 15 日,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该公约是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一
项重要的国际公约, 对代理权的确定 和范围、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代理权的终止等都作了
详细的规定。 外贸代理制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
的产物,有关立法是 1991 年 8 月 29 日对外经贸部颁发的 《关于对 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
该暂行规定把我国的外贸代理分为两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对于有对外贸易经
营权的公司、 企业代理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 企业办理进出口业 务,若代理人以被
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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