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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docx

上传人:小枷 2018/10/19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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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2012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 2012年10月24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福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直接投资或者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外籍人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并对本市友好的,可以授予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当提交《福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及作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分别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一)推荐对象是外籍人士、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推荐对象是其他市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各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应当经本人同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申报荣誉市民称号工作,审定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