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体轻伤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 , 结
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 , 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
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 , 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 , 包括损伤当
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 全面分析 , 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
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 , 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 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 , 保守案件秘密 , 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 20 平方厘米 ( 儿童达 10 平方厘米 );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 10 平方厘米 ( 儿童达 5
平方厘米 ) 。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 厘米 , 儿童达 6 厘米 ;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6 厘米 , 儿童达 4
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 一 )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
( 二 ) 眶部单纯性骨折 ;
( 三 )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
( 四 )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 , 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
( 五 ) 损伤致视力减退 , 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以下 ( 较伤前视力下降  以上 ), 单眼矫正视力减退
至 0 5 以下 ( 较伤前视力下降  以上 ); 原单眼为低视力者 , 伤后视力减退 1 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
( 六 )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 一 ) 鼻骨粉碎性骨折 , 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
( 二 )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 一 ) 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 ; 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 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 15%;
( 二 ) 外伤性鼓膜穿孔 ;
( 三 )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
( 四 )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 41 分贝 , 两耳听力减退达 30 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 一 )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
( 二 )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 2 枚以上 ;
( 三 )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 , 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
( 四 )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 ) 小于 3
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 5 厘米 ( 儿童达 3 厘米 ), 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 5 厘米
( 儿童达 4 厘米 ) 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 单条 长 3 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 4 厘米 ; 单块面积 2 平方厘
米或者累计面积达 3 平方厘米 ; 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 6 平方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