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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54156456 2018/10/20 文件大小:2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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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14章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本章背景说明
本次公共设施标准的修订,是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背景下完成的。有鉴于长沙市近年社会经济、人口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为更好地指导未来城市建设,长沙市于2003年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了检讨和调整。并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有关基层设施建设的改革和创新,与以往的设施标准形成了差距。由于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城市功能定位和居民生活的需求,因此,公共设施标准的调整是以适应各行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前提,希望通过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为居民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公共设施的分级
1、关于公共设施分级原则的说明
(1) 改变传统的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传统的与行政区划挂钩的设施分级配置方式造成了设施配套不足及地域分布不均衡等严重问题。街道和镇在行政级别上属同一级,区是比前二者高一级别的行政单位,但是各区、镇及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分布极度不均衡,有的存在数倍的差距,如一些经济发达的镇的人口规模已经接近或超过了一个区的人口规模。如果坚持按照行政级别来配置公共设施,显然容易造成一些人口规模大的镇设施配套严重不足的问题,全市的设施配套将出现不均衡的局面。因此,本次制订工作改变了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
(2) 突出公共设施按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设置的原则。为了有利于居住人口方便地使用各类公共设施,并维护居住人口使用公共设施的公平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均衡设置。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其他城市的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现有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按照居住人口规模划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是针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制定的。国内的一些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编制的地方性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由此可见,按照人口规模合理均衡地分级设置公共设施是比较成熟和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3) 增加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建立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及居住小区五级的合理完善的公共设施分级体系。
在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上,从服务于4~6万人的居住区级设施到一个几十万人的中等城市的公共设施之间,存在着很大空白。公共设施的配置水平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标准。其次,为了将各项公共设施能够在规划中得到落实,应将各项必须配置的、尤其是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规划标准体系中。目前长沙市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现状人口规模基本达到了10~15万人左右。从上述因素综合考虑,在公共设施的分级体系中新增了居住地区级。
2、关于确定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说明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是根据主要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经济合理的服务人口规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的居住区级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长沙市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管辖的人口规模而确定的。这种分级方式便于将政府规定的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配置的公共设施,在规划标准中得到具体落实。
为了使公共设施规划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在规划实践中落实,在编制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设施标准时,公共设施的分级是在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有关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规模的标准,并具体结合长沙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有关原则而综合制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说明如下:
(1) 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10~15万人。根据长沙市街道办事处的10~15万的平均人口规模,并综合考虑居住地区与居住区人口规模之间的关系,将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10~15万人左右,以有利于政府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的落实。
(2)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3~5万人,主要是参照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居住区3~5万人的人口规模指标。
(3) ~,主要是参照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居住小区1~,并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关于公共设施分类原则的说明
本章中所列的公共设施是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居住区公共设施的分类,并根据满足公共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便于管理及上下层次兼顾等原则而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