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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8/10/20 文件大小:1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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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黑体为增加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军队、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房屋白蚁防治等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规划、建设、规划、城市管理、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工商、林业和园林、文化、环保、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督修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物业管理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实现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危险房屋解危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家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国家公有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要求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房屋;
(二)适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过维修、拆除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采取警示、围蔽等防护措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符合相关规定;
(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