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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工作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doc

上传人:xcweywk961 2015/9/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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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审判工作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当今社会各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避免青少年再次犯罪。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审判工作;宽严相济
青少年犯罪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之间的人实施的犯罪,这个概念包含了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人数不断攀升,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的隐患。以S县法院为例,2008-2011年青少年犯罪生效判决共计559人,数目惊人,其中2008年106人,2009年114人,2010年163人,2011年176人。从以上数据得出,青少年犯罪案件人数呈稳步上升趋势。
一、法院在审判青少年犯罪过程中要把握的原则
法院在审判青少年犯罪过程中要坚持宽严相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防止一刀切主义。
(一)宽严相济原则
宽严相济原则本质是区分对象,针对不同的犯罪人及不同的罪名、危害程度等做出不同的刑罚。这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众所周知,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在认知能力、判断能力等方面尚未成熟,易受周围不良环境影响,特别是近几年网络通讯等媒介的快速发展,青少年更容易相互感染一些恶习,不经意间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除个别青少年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主观恶性比较大外,绝大数犯罪动机比较单纯、目标清楚、意识不到危害性,比如盗窃、抢劫财物往往是为了能够买自己喜欢的东西、抽想吸的烟等一些单纯的动机。因此,法院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动机单纯、初犯偶犯的罪犯要从轻减轻处罚,能适用缓刑就适用缓刑;对于一些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大、屡教不改的罪犯要当严则严。
(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坚持以教育和矫治为主,使其早日健康复归社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采用相称的手段才可对其惩罚。”[1]法院审判工作中,要把教育和保护、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理念贯穿始终,而不是惩罚和报应。庭审中要营造充满亲情、关怀的氛围,要以长辈的身份和态度对待青少年罪犯,耐心劝导,指明方向,争取重新做人。
二、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18周岁到25周岁的青年罪犯处于边缘地带
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颇多,但对于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成人犯罪关注较少。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特殊法”保护,新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庭审中对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审理,相对于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成人来说就没有这些
“优待”了。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人较之于未成年人在心智、认知能力、判断能力等方面有一定提高,但是这个年龄段的人正处于由未成年人到成年人的转型特殊时期,而且有很大部青年心理年龄和实际年龄不相符。与社会经济转型道理一样,此阶段最容易出问题,也就是说这个阶段的青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